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酒店客房预订。一些商家在客房预订订单页面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
鲁某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提前14天预订了某客栈“十一黄金周”三天两晚的客房一间,并支付了全部房费1281元。预订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鲁某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在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在线申请退订并请求全额退款。然而,某客栈以鲁某的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鲁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栈退还房费1281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某客栈在线接单并向鲁某收取费用,双方构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订单首页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但鲁某在预订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此时距入住日期尚有14天,某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时间和市场条件。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应以某客栈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线上股票配资,合理确定双方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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