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几种情形,包括支付房租、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条例旨在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适用于中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存贷利率由相关部门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单位代表。其职责包括制定和调整具体管理措施、拟订缴存比例区间、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审批归集使用计划等。各市还应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运作,县不设立中心但可设分支机构。中心履行编制执行计划、记载职工信息、核算、审批提取使用、保值归还等职责。中心需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办理金融业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账户。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基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并按时足额汇缴到专户内。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在预算和成本中列支。
职工符合特定条件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支付房租、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等。申请提取时,中心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中心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委托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前提下,经批准可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增值收益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及补充公共支出资金。管理费用标准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推动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财政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中心编制的年度预算、决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管委会审议。中心每年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中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相关信息并对异议申请复核。城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将被责令限期办理并可能面临罚款。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被责令补缴,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提取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人将被取消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处以罚款。严重失信主体将被列入名单。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中心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元鼎证券,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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